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孝感做个假的存折/定期存折Q774337949

发布时间 2024-06-02 05:32 -- 来源 电子工程网 阅读量:14425   
【导读】做假存单/存款单Q774337949存单,是指受理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给存款人的存款凭证,是存款人提取存款的证明。存單是储户办理存款和取款的凭据,因此储户应妥善保管,以免发生意外,造成不必要的损失,特别是使用频繁的活期和零存整取存...

做 假 存 单/存 款 单Q774337949存 单,是 指 受 理 存 款 业 务 的 银 行 或 其 他 金 融 机 构发 给 存 款 人 的 存 款 凭 证,是 存 款 人提 取存 款 的 证 明。 存 單 是 储 户 办 理 存 款 和 取 款 的 凭 据,因 此 储 户 应 妥 善 保 管,以 免 发 生 意 外,造 成 不 必 要 的 损 失,特 别 是 使 用 频 繁 的 活 期 和 零 存 整 取 存 折,更 要 精 心 保 管。生 活 中,储 户 因 存 單 发 生 丢 失、被 窃 以 致 存 款 被人 冒 领 的 现 象 屡 见 不 鲜,其 原 因 主 要 是 存 單 (折) 的 保 管 不 善。有 的 储户 将 存 單随 手 置 放,塞 在 橱 柜 中,放 在书 本 里 ;有 的 储 户 认 为 存 單 要 很 长 时 间 以 后 取 款 才 用 得 着,怕 丢 失 而 塞 在 地 板 里,或 者 干 脆 埋 在 地 下,如 此 保 管,时 间 一 长,不 是 遗 忘 就 是 遭 鼠 咬、虫 蛀 或 霉 烂 变 质。还 有 的 储户 喜 欢 将 存 單(折) 随 身 携 带,这便 容 易 丢 失 和 遭 窃。做 假 存 单/存 款 单Q774337949人 们 进 行 存 款,首 先 接 触 到 的 是 存 單 和 存 折。存 單 与 存 折 是 银 行 凭 以 办 理 储 蓄 业 务的 一 种 信 用 凭 证。存 單 一 般 用 于 一 次 存 取 的整 存 整 取、定 活 两 便 储 蓄,存 折 多 用 于 收 付 次 数 较 多,具 有 连 续 性 的 储 蓄 种 类,如 零 存 整 取、活 期 等 储 蓄 种 类。银 行 在 经 办 业 务 时,必 须 加 盖 储 蓄 业 务 章 和 经 办 人 员 私 章,将 有 关 户 名、存 款 金 额、存 期、存 入 时 间、到 期 时 间、帐 号、利 率 等 内 容 填 写 齐 全。做 假 存 单/存 款 单Q774337949存 款 人 除 了 享 受 合 同 规 定 的 以 一 定 利 率、在 一 定 期 限,取 出 一 定 金 额 款 项 的 合 同 权 利 外,其 存 款 还 受 到 法 律的 直 接 保 护。我 国 宪 法 第 13 条 第 1 款 规定: 国 家 保 护 公 民 的 合 法 收 入、储 蓄、房 屋 和 其 他 合 法 财 产 的 所 有 权。这 一 保 护 存 款 人 储 蓄 的 法 律 原 则 体 现 在 3 个 方 面: 存 款 的 所 有 权 属 于 存 款 所 有 人,任 何 人 不 得 侵 犯; 存 款 的 使 用 权 归 存 款 所 有 人;存 款 的 处 分 权 归 存 款 人,存 款 人 有 权 将 己 的 存 款 赠 与、转 让。做 假 存 单/存 款 单Q774337949《商 业 银 行 法》和 《储 蓄 管 理 条 例》均 规 定:金 融 机 构 办 理 储 蓄 存 單,应 当 遵 循"存 款 自 愿、取 款 自 由、存 款 有 息、为 存 款 人 保 密"的 原 则。如 司 法 机 关 因侦 查、起 诉 或 审 理 案 件,需 要 向 银 行出 示 县 级 或 县 级 以 上 的 司 法 机 关 的 正 式 查 询 公 函--协 助 查 询 通 知 书,经 银 行 县( 市)支 行 或 市 分 行 区 、办 事 处 一 级 核 对,指 定 所 属 储 蓄 所 提 供 资 料。司 法 机 关 在 案 件 处 理 过 程 中,发 现 当 事 人 的 存 款 与 案 件 直 接 有 关,要 求 停 止 支 付存款 时,必 须 向 银 行 出 具 县 级 或 县 级 以 上 司 法 机 关 的 正 式"协 助 停 止 支 付 通 知 书"及 裁 定 副 本,止 付 期 限 最 长 不 超 过 6 个 月,逾 期 自 动 解 除。做 假 存 单/存 款 单Q774337949人 民 法 院 在 执 行 民 事 判 决 时,涉 及 个 人 储 蓄 存 款 的,应 由 当 事 人 交 出 储 蓄 存 單。当 事 人 拒 绝 交 出 的,由 县 或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法 院 向 银 行 发 出"协 助 停 止 支 付 通 知 书",附 判 决 书 或 调 解 书 副 本,对 当 事 人 强 制 执 行。人 民 法院 判 决 没 收 罪 犯的 储 蓄 存 款 时,银 行 凭 县 级 或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法 院 的 判 决 书 和 储 蓄 存 單 办 理 提 款 手 续。这 些 规 定 都 有 力 地 保 护 了 存 款 人 的 合 法 利 益,防 止 因 司 法 专 横 而 造 成 对 存 款 人 存 款 的 非 法 侵 害。做 假 存 单/存 款 单Q774337949存 单,是 指 受 理 存 款 业 务 的 银 行 或 其 他 金 融 机 构发 给 存 款 人 的 存 款 凭 证,是 存 款 人提 取存 款 的 证 明。 存 單 是 储 户 办 理 存 款 和 取 款 的 凭 据,因 此 储 户 应 妥 善 保 管,以 免 发 生 意 外,造 成 不 必 要 的 损 失,特 别 是 使 用 频 繁 的 活 期 和 零 存 整 取 存 折,更 要 精 心 保 管。生 活 中,储 户 因 存 單 发 生 丢 失、被 窃 以 致 存 款 被人 冒 领 的 现 象 屡 见 不 鲜,其 原 因 主 要 是 存 單 (折) 的 保 管 不 善。有 的 储户 将 存 單随 手 置 放,塞 在 橱 柜 中,放 在书 本 里 ;有 的 储 户 认 为 存 單 要 很 长 时 间 以 后 取 款 才 用 得 着,怕 丢 失 而 塞 在 地 板 里,或 者 干 脆 埋 在 地 下,如 此 保 管,时 间 一 长,不 是 遗 忘 就 是 遭 鼠 咬、虫 蛀 或 霉 烂 变 质。还 有 的 储户 喜 欢 将 存 單(折) 随 身 携 带,这便 容 易 丢 失 和 遭 窃。做 假 存 单/存 款 单Q774337949人 们 进 行 存 款,首 先 接 触 到 的 是 存 單 和 存 折。存 單 与 存 折 是 银 行 凭 以 办 理 储 蓄 业 务的 一 种 信 用 凭 证。存 單 一 般 用 于 一 次 存 取 的整 存 整 取、定 活 两 便 储 蓄,存 折 多 用 于 收 付 次 数 较 多,具 有 连 续 性 的 储 蓄 种 类,如 零 存 整 取、活 期 等 储 蓄 种 类。银 行 在 经 办 业 务 时,必 须 加 盖 储 蓄 业 务 章 和 经 办 人 员 私 章,将 有 关 户 名、存 款 金 额、存 期、存 入 时 间、到 期 时 间、帐 号、利 率 等 内 容 填 写 齐 全。做 假 存 单/存 款 单Q774337949存 款 人 除 了 享 受 合 同 规 定 的 以 一 定 利 率、在 一 定 期 限,取 出 一 定 金 额 款 项 的 合 同 权 利 外,其 存 款 还 受 到 法 律的 直 接 保 护。我 国 宪 法 第 13 条 第 1 款 规定: 国 家 保 护 公 民 的 合 法 收 入、储 蓄、房 屋 和 其 他 合 法 财 产 的 所 有 权。这 一 保 护 存 款 人 储 蓄 的 法 律 原 则 体 现 在 3 个 方 面: 存 款 的 所 有 权 属 于 存 款 所 有 人,任 何 人 不 得 侵 犯; 存 款 的 使 用 权 归 存 款 所 有 人;存 款 的 处 分 权 归 存 款 人,存 款 人 有 权 将 己 的 存 款 赠 与、转 让。做 假 存 单/存 款 单Q774337949《商 业 银 行 法》和 《储 蓄 管 理 条 例》均 规 定:金 融 机 构 办 理 储 蓄 存 單,应 当 遵 循"存 款 自 愿、取 款 自 由、存 款 有 息、为 存 款 人 保 密"的 原 则。如 司 法 机 关 因侦 查、起 诉 或 审 理 案 件,需 要 向 银 行出 示 县 级 或 县 级 以 上 的 司 法 机 关 的 正 式 查 询 公 函--协 助 查 询 通 知 书,经 银 行 县( 市)支 行 或 市 分 行 区 、办 事 处 一 级 核 对,指 定 所 属 储 蓄 所 提 供 资 料。司 法 机 关 在 案 件 处 理 过 程 中,发 现 当 事 人 的 存 款 与 案 件 直 接 有 关,要 求 停 止 支 付存款 时,必 须 向 银 行 出 具 县 级 或 县 级 以 上 司 法 机 关 的 正 式"协 助 停 止 支 付 通 知 书"及 裁 定 副 本,止 付 期 限 最 长 不 超 过 6 个 月,逾 期 自 动 解 除。做 假 存 单/存 款 单Q774337949人 民 法 院 在 执 行 民 事 判 决 时,涉 及 个 人 储 蓄 存 款 的,应 由 当 事 人 交 出 储 蓄 存 單。当 事 人 拒 绝 交 出 的,由 县 或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法 院 向 银 行 发 出"协 助 停 止 支 付 通 知 书",附 判 决 书 或 调 解 书 副 本,对 当 事 人 强 制 执 行。人 民 法院 判 决 没 收 罪 犯的 储 蓄 存 款 时,银 行 凭 县 级 或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法 院 的 判 决 书 和 储 蓄 存 單 办 理 提 款 手 续。这 些 规 定 都 有 力 地 保 护 了 存 款 人 的 合 法 利 益,防 止 因 司 法 专 横 而 造 成 对 存 款 人 存 款 的 非 法 侵 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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